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雷方叔,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05年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方叔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19日3时许,被告人雷方叔从泸州运输毒品回内江后在内江市市中区金科时代中心小区4栋地下停车场被泸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并在其丢弃的一包裹内查获十包疑似毒品麻古,净重189.4克。在其租住的**小区**栋**单元**室次卧内发现一包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27克。经鉴定,被告人雷方叔所丢弃的疑似毒品麻古和在其租住的房间内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189.4克疑似毒品麻古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7.0%。
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被告人雷方叔分别两次在内江市经开区**小区**栋**单元**室(曾某某住所)向曾某某贩卖价值1500元和10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表、刑事判决书、搜查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房屋租赁协议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朱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方叔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方叔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从四川省泸州市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89.4克到四川省内江市,两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曾某某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振宇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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