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舒培亮(绰号“假口”),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004135419,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桔花园村十七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旦礼、舒培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9、10时许,被告人雷旦礼伙同舒培亮窜至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三组被害人雷某乙的租房内,由雷旦礼进入房间实施盗窃,舒培亮在外放哨,雷旦礼在房间内的柜子里盗得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雷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雷旦礼、舒培亮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旦礼、舒培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雷旦礼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舒培亮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雷旦礼因盗窃曾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旦礼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舒培亮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谌洪波
(院印)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在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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