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8〕130号
被告人雷昊,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号,私营业主。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昊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昊与被害人秦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秦某某来到西安市碑林区**路**号**足浴店内找到被告人雷昊,二人因情感问题发生争执,雷昊使用拳头击打了秦某某,后秦某某冲出店外,被告人雷昊从店内取出一个灭火器追赶其至马路上,使用该灭火器在秦某某身后击打了一下并将其往马路边拖拽,此时秦某某倒地并失禁,雷昊见状遂叫来店员帮忙,将秦某某抬至**足浴店2011号包间内休息,约40分钟后该雷见被害人秦某某面色异常,于是将被害人送至西安市第四医院救治,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秦某某系钝性外力致纵膈挫伤、出血引起心包填塞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雷昊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玉洁
2018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雷昊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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