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997号
被告人雷朝楼,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8********,畲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苍南县**乡**村**号。因盗窃,于2016年1月27日被本院附条件不起诉;因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朝楼、龚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0时40分许,被告人龚某某与陈某丁(已判决)因琐事在苍南县灵溪镇贝贝菲斯酒吧内发生斗殴,被他人拉开。后被告人雷朝楼、龚某某在酒吧门口碰到王某甲(已判决),被告人雷朝楼为帮被告人龚某某出头,用王某甲手机和陈某丁在酒吧门口约架,并联系陈某甲(已判决)前来帮忙打架,陈某甲同意并纠集了缪某某、吴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场。陈某丁纠集王某甲与黄某某(已判决)、胡某某、林某甲、吴某乙(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前来帮忙打架,并指使吴某乙带上刀棍。双方在酒吧门口遭遇后,被告人龚某某率先朝陈某丁一方人员投掷石块,引发双方持械互殴。陈某丁等人持刀、棍对被告人龚某某、雷朝楼实施殴打,后被告人雷朝楼持刀追打陈州一方人员。经法医鉴定,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雷朝楼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通话记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刻盘说明、证人林某某、洪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朝楼、龚某某、同案犯陈某甲、吴某甲、缪某某、王某乙、陈某丁、王某甲、黄某某、吴某乙、林某甲、胡某某、赵某某、蓝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朝楼、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朝楼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龚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朝楼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朝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朝楼、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书
检察官助理:林光一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朝楼、龚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材料贰份;
4.《量刑建议书》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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