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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杜才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雷杜才,男,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4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住井研县**街道**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9月6日由井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

井研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忠为雷杜才辩护。

本案由乐山市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杜才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井研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于2019年 12月4 日,移送本院继续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雷杜才与被害人雷某某在井研县研城镇和平街一家羊肉馆酒后返回雷杜才位于井研县**街道**小区家中,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抓扯,随后被告人雷杜才将被害人雷某某推到屋外并把门关上,雷某某将门外的桌子和桌子上的瓷砖打坏并辱骂雷杜才。雷杜才发火后,在卧室的床头柜里拿出一把尖刀走到屋外,雷某某上前用手掐住雷杜才脖子,并用拳头打雷杜才,随后雷杜才左手拿刀向雷某某胸部刺了一刀后返回家中并关好门。雷某某继续用桌凳打砸窗户和门,雷杜才将门打开,左手持刀绕过门锁的位置向门后的雷某某捅了一刀,雷某某在离开的过程中倒在地上后死亡。经井研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雷某某系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胸部致主动脉弓根部破裂,心包填塞死亡。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雷杜才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杜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杜才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向东

2020 年3 月 23日

附:

1.被告人雷杜才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玖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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