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三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雷林,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成都市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伪造货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乡**村**组**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购买假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林涉嫌伪造货币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4月3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江路(另案处理)在网上认识“老谢”(身份不详,在逃),商定由“老谢”提供制造假币的设备、工具和技术,由被告人雷林等人提供场所和人工,并约定制作假币后的分利方式。2019年4月初,被告人雷林伙同江路(另案处理)在“老谢”的教授下,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保利城3期2栋3单元1203号租住房内伪造大量20元面额的人民币,并将制造出的部分假币交给“老谢”带走,后又将300余张20元面额假币(合计总面额约7000余元)贩卖给被告人胡某某,并从中获利2000余元。
2019年11月28日19时,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雷林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11月 28日20时许,被告人雷林到达新都区大丰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31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12月 31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达资中县水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林、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林伙同他人伪造货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被告人胡某某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被告人雷林的刑事责任,以购买假币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林、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灿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雷林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8218****);
2.公安侦查卷叁册;
3.视听资料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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