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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娄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雷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2321978********,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路街道**村**组**号,初中文化,务工。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由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娄某某,女,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21975********,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期组**号,小学文化,务工。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由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21965********,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路**号**单元**,初中文化,无业。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由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41976********,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初中文化,务工。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由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娄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娄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四人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从缅甸偷越国境至中国境内,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娄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娄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娄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娄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助理检察官:吴雪婷

书记员:马晓玥

2020年5月14日

附:

1、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十二张。

2、认罪认罚材料四套。

3、被告人雷某、娄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雷某联系方式:1592354****;娄某某联系方式:1822306****;张某某联系方式:1502536****;徐某某联系方式:1817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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