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信**(绰号:信鸽、鸽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中专毕业,新野县****职工,住新野县****家属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高中毕业,无业,住新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中专毕业,无业,住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团结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曾用名:雷**),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中专毕业,无业,住新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初中肄业,无业,住新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信**、陶**、赵**、雷**、赵**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信**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赵**、李**(另案处理)抽水、调钱,雇佣被告人陶**、高**(另案处理)放风。先后在新野县北关被告人陶**家、新野县北关被告人雷**家、新野县西环路西乱庄被告人赵**家、新野县汉城路鲁**(另案处理)家、新野县北关孙**(另案处理)家、新野县西环路西部大盘鸡饭店、新野县城发淯溪居小区地下室、新野县东环路一废弃电子厂房内、华纺宾馆418房间、倾城芸舍宾馆206、609房间11处场地,开设赌场40余次,多次组织郭**、曹**、乔**、刘**、闫**、马**、喻**、邱**、马**、高**、马**等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员下注的赌资每局最低100元、最高600元,被告人信**等人开设赌场期间通过抽取“水钱”一共非法渔利27万余元,其中约15万元用于赌场工人工资、赌场日常开销。
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雷**在明知被告人信**、陶**、李**、高**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情况下,雷**为信**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9次,非法获利2700元。
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赵**在明知信**、陶**、李**、高**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情况下,赵**为信**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4次,非法获利1200元。
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陶**在明知信**、赵**、李**、高**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情况下,陶**为信**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2次,非法获利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信**、陶**、赵**、雷**、赵**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信**、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信**、陶**、赵**、雷**、赵**均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清
吴增卓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信**、陶**、雷**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被告人赵**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赵**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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