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雷某,男,19XX年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XX011100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XX区,租住西安市阎良区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4时许,被告人雷某酒后驾驶陕A89XX号普通小型客车行驶至阎良区迎宾大道西航职院门前路段时与其前方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陕A9CJXX号普通小型客车追尾,致王某某及车辆乘坐人袁某、邵某受伤和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 雷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49.13mg/100ml。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雷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谅解书等;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袁某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查获视听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莉
检察官助理:丁立磊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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