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雷某(曾用名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5********,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二组。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2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于2019年10月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2500元。因本次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9年12月4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2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日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雷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黄平县到凯里市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雷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贵H****6小型普通客车由黄平县新州镇五里桥往新州镇三里湾方向行驶,20时45分,当车行驶至**州镇飞云路*0O米(小地名:新州镇****路段)处时,被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抓获经过、抽取血样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受过行政处罚,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雷某归案后坦白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光芬
检察官助理:张玉珍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现羁押黄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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