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雷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5********,大专毕业,正阳县**乡***所工作人员,住正阳县**镇***街**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08月21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雷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04日22时许,被告人雷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Q*****的**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路**局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微机查询,被告人雷某准驾车型为C1(违法未处理,吊销)。经鉴定:被告人雷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8.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潘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燕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现被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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