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乡**村**组**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晚,被告人雷某甲以其本人的身份证登记并出资在大祥区****酒店开了8703号房间,相约吸毒人员雷某乙、唐某某、吕某某(系未成年人)在该房间内一起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四人吸食的毒品和吸毒工具均由雷某甲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兰亭时尚酒店住宿流水单及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雷某乙、唐某某、吕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提取笔录;
4、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伟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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