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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故意伤害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现住鄠邑区**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周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被告人雷某某因诈骗罪2004年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自2004年至2009年);2017年被行政处罚2次;2018年被行政处罚2次;2019年被行政处罚1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喝酒后随身携带刀具到周至县**镇***十字北边路西便民商店内购买啤酒,因购买啤酒与该商店老板王某某(女,1972年生,住周至县**镇**村)发生争吵,雷某某遂用脚将被害人王某某左腿踢伤。后嫌疑人雷某某逃离。经对王某某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莎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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