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雷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13219**********,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民,家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刚整修完房屋窟窿不久,就听见被害人赵某一(邻居关系)在其房屋墙上砸,雷某便手持木棍到赵某1家中与其论理时发生争吵,雷某就先后与赵某1、其弟赵某2在赵某一家中互相拉扯、厮打持续到家门外边,被过路的村民雷某某将双方拉开。经合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1此次损伤程度致头皮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致双侧第4.5.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腰1椎体压缩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赵某2此次损伤致颜面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致左侧第6肋骨不全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伤情照片、住院病历、伤情鉴定文书、扣押清单、民事调解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方位图,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霞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证据材料8页,光盘2张。
3.证据目录四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作案工具木棍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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