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雷某(曾用名雷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经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3月14日被经开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雷某与姜某某因琐事在高陵区**街**村**组**门口发生打架,姜某某用砖块砸了雷某的左肩后,雷某掐住姜某某的脖子将姜某某压倒在地,骑在姜某某身上,用拳头在姜某某的脸上和眼睛上殴打,致姜某某眼部受伤。后经陕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诊断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证言;4.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5.陕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图;7.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玉艳
2019年5月17日
附:1.被告人雷某现被羁押在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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