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96********,汉族,高中文化,长沙**商贸有限公司7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余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21994********,汉族,高中文化,长沙**商贸有限公司6部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及公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7日退回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0月3日、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1日起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雷某某、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长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总公司是北京**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总公司控制人是姜某某(另案处理)。**公司总经理是黄某某(另案处理),办公地点为本市天心区**际**栋**楼,是河北**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会员单位。**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是邮票网上电子盘交易,客户在平台的购票号段为30022。
该公司主要诈骗手段是:安排业务员加客户微信,通过编造的职业、收入来源、生活水平等事实虚构令人羡慕的“白富美”形象以吸引客户注意,其交流言语有固定的模板和套话,诱使客户购买邮币卡通过网上交易获利,待客户开户之后,由业务经理以第三人的名义冒充掌握内幕消息的“专业人员”与客户交流,并根据公司指示为客户推荐买入卖出的邮币卡信息。
实际上,**公司所经营的邮币卡价格变化以及涨停均系人为操控,在客户初期开户入金时,业务员会通过“打新”返利强化客户对公司的信任和投资欲望,而当客户进一步加大入金金额后,业务经理又根据公司指示推荐客户购买特定的邮币卡,最终导致客户入金资金因邮币卡被操控跌停造成亏损,达到诈骗钱财目的。
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雷某某分别任**公司业务6部、7部经理,按照该业务部客户入金持仓总金额的2%至5%不等提成。
被告人余某某、雷某某在任职期间,骗取被害人购买《**亮》、《**坛》、《**瓷器》、《**砸缸》、《**风顺》、《**新唐山》、《**冰山》等邮票。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雷某某诈骗金额为11404600.46元,个人获利417557.09元;被告余某某诈骗金额为7759609.85元,个人获利319042.66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余某某被上海市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在被告人余某某的劝说下,被告人雷某某到上海投案自首,归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客户名单、银行流水单据、户籍资料等;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苟某某、杨某某、章某某、谢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余某某伙同黄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颂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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