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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吴某某诈骗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畲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某某某某村****号。

被告人某某,男,19*****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某某**

二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纠集吴某某伙同张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林某某在顺昌某某酒店****房间内,用扑克牌采用“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根据事前的分工,由张某某通过出千的手法控制吴某某手中所抓的扑克牌,雷某某、谢某某则配合陪赌,当晚骗取林某某人民币60200元。后四被告人按事前约定进行分赃,张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700元,雷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9800元,谢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4000元,吴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9800元,被告人吴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吴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是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吴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8000元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某某

助理检察员:张某某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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