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唐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嘉禾县**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雷某某与唐某某结识。之后一天,被告人雷某某到唐某某家玩时,告知被告人唐某某其以前因偷车而坐过牢,唐某某便说他懂卖车这一行,于是被告人雷某某与唐某某商量好,以后如果有机会偷到车了就找唐某某帮其卖掉。2019年5月19日21时许,被害人黎某某到嘉禾县“盛世”酒店开房时将车钥匙遗落在前台。次日7时4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来到“盛世”酒店前台,抱着碰运气心理询问前台服务员有没有捡到车钥匙,服务员便将黎某某遗落的车钥匙交给被告人雷某某。接着,被告人雷某某到酒店停车场将黎某某的车牌号码粤A7****白色东风日产天籁轿车盗走,行驶至被告人唐某某的租住处叫上唐某某,两人一起驾车前往郴州欲将车卖掉。当日18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唐某某二人在郴州市**附近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143300元。

案发后,两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车辆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视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雷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

2019年9月5日

附:

1.两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