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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张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32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021989********,汉族,文化程序大专,农民,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杨春飞,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军,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大道**号**楼**号。2020年10月2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北省汉川市分水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10月29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微信等信息网络手段实施犯罪活动,仍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国际企业三期3楼办公室内,通过假冒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向不特定用户拨打电话,并以股票交流为由邀请大量客户加入客户群,后由他人在客户群内对上述用户实施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期间,该团伙非法获利人民币30万元以上(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雷某某系该团伙的负责人,个人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系业务员,个人获利3万元左右;被告人叶某某系审核员,个人获利2.4万元左右;被告人吴某某系业务员组长,个人获利2万元左右;被告人徐某某系业务员,个人获利2万元左右。2020年10月30,民警在雷某某的鄂AJ06U1轿车处查获现金57 950元。

2020年8月5日,被害人陆建华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微信昵称“肉肉”,微信号:aa17671435576)介绍加入客户群,后被他人诈骗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已退赔1.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赔2万元,且均取得对方谅解。

到案后,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陆某某、叶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及同案犯段某某、陈某某、熊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杨春飞提出了被告人雷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合理意见。辩护人赵军提出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积极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系主犯,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均系从犯,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

检察官叶迪南

2021年3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河南省上蔡县**乡**村自己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585412****);被告人叶某某现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大道**号**楼**号自己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825745****);被告人吴某某现在湖北省汉川市分水镇**村**号自己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815747****);被告人徐某某现在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自己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54581****)。

2.量刑建议书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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