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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张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19〕036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市辖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31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21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2日晚,被告人雷某某和肖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在未央区长乐东苑美食广场吃饭。23时许,刘某乙(另案处理)和肖某某因广场管理问题发生口角,肖某某遂到刘某乙的涮牛肚摊位将盘子等物踢翻,刘某乙的合伙人党某某见状上前和肖某某发生口角,肖某某出手击打党某某一拳,刘某乙见状持啤酒瓶在肖某某头部连砸两下,雷某某上前阻挡刘某乙时被刘某乙用手持的半截酒瓶将后脑部刺伤,雷某某随即挥拳反击将刘某乙打倒在地,随后雷某某和刘某甲对倒地的刘某乙拳打脚踢,刘某乙挣扎起身后继续和肖某某、雷某某互打,随后又被刘某甲摔倒在地,之后雷某某、刘某甲及肖某某等人围殴刘某乙。

此时,正在广场的张某某和王某某见状,均立即冲向涮牛肚门口准备给肖某某帮忙殴打对方,张某某在途中先后拿起一把塑料凳子、啤酒瓶子等工具参与殴打刘某乙,但因被人劝阻没有打到任何人。王某某在途中随手拾起一个啤酒瓶准备殴打刘某乙,结果酒瓶被他人拦下,王某某便用拳头在刘某乙头部击打一拳,随后刘某乙和王某某厮打两下后朝北跑离,雷某某、王某某随人群追打刘某乙,追打过程中,雷某某两次用凳子砸上刘某乙头部,随后雷某某回到现场旁自己的洗车店内清洗自己伤口,最终待120到场后随车就医,王某某在追打过程中,再次随手在地上捡起一个啤酒瓶追打刘某乙,途中王某某持啤酒瓶在刘某乙头部砸中一下,随后王某某等人继续追打刘某乙,刘某乙跑出美食广场并向西逃离,最终刘某乙在该美食广场西侧后门对面马路边倒地晕厥,之后被刘某甲等人抬至美食广场后门处待120救援。上述厮打斗殴,造成刘某乙、肖某某、刘民某甲、雷某某分别受伤,经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肖某某、刘某甲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案发后,李某某(另案处理)带朋友刘某丙(另案处理)赶至美食广场替刘某乙出头,随意损毁桌椅、殴打肖某某寻衅滋事,引发二人和肖某某、王某某发生二次厮打,期间,王某某顺手在广场吧台处拿一个啤酒塑料桶殴打刘某丙,同时在一旁的张某某在地上寻到两个啤酒瓶并持酒瓶参与殴打刘某丙,当刘某丙倒地时,张某某在刘某丙的腿部打砸。随后刘某丙起身和王某某相互叫嚣,张某某在二人之间拉架,在此过程中,刘某丙从张某某手中夺过啤酒瓶在王某某头部击打一下,啤酒瓶破碎并导致王某某头部、眼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眼睛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双方厮打同时造成刘某丙肩膀、脚踝等部位受伤。

被告人雷某某于2019年l月6日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17日归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l1日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证人证言;

6同案犯供述;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法制观念淡薄,因琐事与他人互相殴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山娜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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