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黄海锋,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住桂阳县**大道**宾馆**楼。2015年4月1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2019年2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俊麟,湖南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住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现住湖南省桂阳县**小区**栋**单元**房。2011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新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住湖南省桂阳县**市场旁。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新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锋、雷某某、陈某某、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雷某某、黄海锋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黄海锋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
被告人黄海锋于2020年10月9日、12日,两次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冰毒共计2.1克贩卖给雷某某,从中谋取非法利益6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9日,雷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海锋购买2包冰毒,并通过支付宝转账1600元给被告人黄海锋。被告人黄海锋在收到雷某某的1600元钱后微信联系张某甲,并从张某甲处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到2包重约1.4克的冰毒。随后,被告人黄海锋在桂阳县正和派出所门口将2包冰毒交给雷某某。被告人黄海锋获得非法利益600元。
2.2020年10月12日,雷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海锋购买冰毒,并通过支付宝转账800元给被告人黄海锋。被告人黄海锋在收到雷某某的800元钱后微信联系陈某某,并从陈某某处以750元的价格购买到1包重约0.7克的冰毒。随后,被告人黄海锋在桂阳县农机局附近的公交站将冰毒交给雷某某。被告人黄海锋获得非法利益50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海锋在桂阳县正和派出所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毒(照片);2. 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雷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海锋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二、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
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12日,两次将从黄海锋处购得的冰毒共计2.1克贩卖给张某丙、吉某某,从中谋取非法利益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9日,张某丙微信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购买冰毒,并用支付宝转账2100元用于购买冰毒。被告人雷某某在收到张某丙用支付宝转账的2100元后,以1600元的价格从黄海锋处购得2包重约1.4克的冰毒。后,在新田县金陵镇小源村路段,被告人雷某某将冰毒交给张某丙。张某丙接到冰毒后,用烟盒的塑料袋分装了少许冰毒送给被告人雷某某。被告人雷某某获得非法利益500元。
2.2020年10月12日,张某丙微信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购买冰毒,并用支付宝转账1100元用于购买冰毒。被告人雷某某在收到张某丙用支付宝转账的1100元后,以800元的价格从黄海锋处购得1包重约0.7克的冰毒。后,被告人雷某某在新田县金陵镇小源村路段,将冰毒交给张某丙。被告人雷某某获得非法利益300元。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雷某某在新田县金陵镇小源村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毒(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黄海锋、张某丙、吉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三、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0年10月12日,黄海锋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要购买冰毒,并用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陈某某750元用于购买冰毒。被告人陈某某在收到黄海锋用微信转账的750元后,在桂阳县城鼎国际幼儿园附近,将以前吸食剩下的重约0.7克冰毒交给黄海锋。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海锋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四、被告人张某甲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0年10月9日,黄海锋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要购买冰毒,并用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张某甲1000元用于购买冰毒。被告人张某甲在收到黄海锋用支付宝转账的1000元后,从他人处以760元有价格购买了2个重约1.4克的冰毒后,在桂阳县正和派出所门口,将冰毒交给黄海锋。被告人张某甲获得非法利益240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桂阳县检察院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黄海锋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海锋、雷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锋、雷某某、陈某某、张某甲明知是冰毒而故意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海锋、雷某某、陈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海锋、雷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海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兴国
检察官助理:袁凯文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海锋、雷某某现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现取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3册,光盘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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