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枣阳市**镇***厂项目施工主管人员,被告人雷某某系该项目施工人员。2018年10月11日14时许,李某某在已收到国防光缆巡线员提醒的情况下,未尽到相关义务,纵容挖掘机司机雷某某违章作业,将埋设在工地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正在作战使用中的一条军用国防光缆挖断,造成军事通信中断3小时37分钟。
2019年9月11日,******有限公司对****污水站下的三公里国防光缆进行整体迁移,取得某部队的谅解。
2020年3月18日,雷某某、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挖掘现场照片、施工提示贴及光缆标志桩照片等物证;2.光缆阻断情况说明、谅解函、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崔某某、马某某、肖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5.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章作业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施工主管人员,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 洁
检察官助理 陈晓容
2020 年7 月 2 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1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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