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王某某等盗窃案)(公开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Z38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该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再次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被该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该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再次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雷某某、肖某某经预谋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在彭州市葛仙山镇熙玉村圣源农业仓库内,乘人不备之际,利用刀具把电缆线锯断的方式,将被害人毛某公司的电缆线盗走,销赃后用于个人挥霍。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打犯罪事实。

2020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在彭州市葛仙山镇熙玉村圣源农业仓库内,乘人不备之际,利用刀具把电缆线锯断的方式,将被害人毛某某公司的电缆线盗走。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肖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雷某某、肖某某是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雷某某、肖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雷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肖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88079****

2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8401****

3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8236****

4.随案移送侦查卷宗4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6.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