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九江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雷某某为获取取款金额6%的报酬,应“阿宇”(身份不明)要求,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到ATM机上将诈骗所得取现,并给予王某某一定数额的报酬。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6日17时至21时,被害人李某甲被人以网贷需要支付手续费为由骗走人民币6200元。其中1000元从李某甲的卡号为62179933001********的中国邮政银行卡中,最终转入到户名为胡某某卡号为62108124300********的建设银行卡内,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在ATM机上取出人民币1600元;
2、2019年11月12日13时至19时,被害人罗某某被人以网贷需要支付手续费为由骗走人民币3000元。该笔款项从罗某某的卡号为62284803794********的农业银行卡最终转入到户名为苏某某卡号为62179304********的浦发银行卡内,后由被告人王某某从ATM机上取出人民币4800元;
3、2019年11月12日17时至21时,被害人胡某某在网上贷款时被人骗走人民币47618元。其中5000元从胡某某的卡号为62148359********的招商银行卡内最终转入到户名为孙某某卡号为62305800002********的平安银行卡内,后由被告人王某某从ATM机上取出人民币4900元;
4、2019年11月12日18时至22时,被害人陈某某在网上贷款时被人骗走人民币83300元。其中8000元从陈某某的卡号为62159837600********的建设银行卡最终转入到户名为孙某某卡号为62305800002********的平安银行卡内,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在ATM机上取出人民币9500元;
5、2019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害人李某乙在网上贷款时被人骗走人民币20600元。其中5000元从李某乙卡号为6229084630********的兴业银行卡内转入户名为胡某某卡号为62108124300********的建设银行账号内,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在ATM机上取出人民币5000元。
上述被害人合计被骗人民币160718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所取款项共计人民币25800元,取出后将现金交由被告人雷某某。被告人雷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明知钱款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提供帮助将钱款取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妮娜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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