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2015年6月3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1时许,吸毒人员奉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被告人雷某某欲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雷某某收到钱后,将一小包冰毒和麻古用一个红双喜的烟盒子包装,由被告人胡某某放在**小区*栋*单元一楼楼梯下面的冰箱上面,之后雷某某通过微信告诉奉某某到该位置取到该小包冰毒和麻古。经称量,其中白色晶体0.36克,红色片状物0.08克。经鉴定,白色晶体、红色片状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因被告人雷某某、胡某某均长期吸食毒品,在贩卖冰毒和麻古给奉某某后,所剩不多,于是在2019年7月16日下午,雷某某联系其上线邵东县的陈姓男子(另案处理)以270元至290元每克不等的价格购买冰毒和麻古,并通过微信转账4600元给陈姓男子,由胡某某坐车到邵东找陈姓男子当面取货。雷某某、胡某某共计购买冰毒和麻古18.98克。回到双峰租住的房屋后,雷某某、胡某某将购买的冰毒和麻古按每小包约0.4克的重量进行分装,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
2019年7月17日15时许,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雷某某、胡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将二人抓获,并当场扣押白色晶体、红色片状物共计18.98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红色片状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称量、取样笔录、吸毒工具、微信聊天截图等物证、书证;2.证人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辨认等笔录;6.手机内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胡某某共谋,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为甲基苯丙胺19.4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在共同犯罪中,雷某某、胡某某均为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启志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证书光碟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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