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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莫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709号 

被告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大余县**镇**村**。曾因盗窃于2018年7月被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8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3年5月14日被广西梧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经减刑于2007年8月31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29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28日释放;2019年7月在东莞市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莫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莫某甲伙同邱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本市东城街道下桥**街**店铺**水果店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梁某某9箱车厘子(约价值2800元)。得手后,莫某甲、邱某某逃离现场。

2、2020年2月5日3时许,被告人莫某甲伙同邱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本市东城街道下桥水果市场**路**果行,盗窃了被害人关某某放在该处的20个水果胶筐(约价值800元)。得手后莫某甲等二人逃离现场。

3、2020年2月18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莫某甲、雷某某结伙来到本市东城街道下桥车管所门口对出路段,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该处的30个水果胶筐(约价值900元), 得手后莫某甲、雷某某逃离现场。

4、2020年2月27日4时许,被告人莫某甲、雷某某结伙来到本市东城街道下桥**街**区**号,在该处盗窃了被害人曾某某24个水果胶筐(约价值600元),随后二人逃离现场。

5、2020年3月11日5时许,被告人莫某甲伙同邱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本市东城街道下桥**街东莞国药路边,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15个水果胶筐(约价值450元),随后二人逃离现场。

6、2020年3月25日4时,被告人莫某甲、雷某某结伙来到本市东城街道下桥地铁B出口,盗窃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约价值1962元)。得手后,莫某甲、雷某某逃离现场。

7、2020年3月31日2时,被告人莫某甲来到本市东城街道下桥**街**号,在该处盗窃了被害人莫某乙12箱芒果(约价值1320元)。得手后,莫某甲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莫某甲盗窃总额约为8832元,雷某某盗窃总额约为34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雷某某、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莫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莫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莫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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