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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闫某某等人虚假诉讼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公诉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4196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延安市安塞区**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延安市安塞区******社区****号楼,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41974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镇**村**前队**号,住延安市安塞区**镇**村,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镇**村**号,住延安市安塞区**镇**村**号,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广东深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2019年4月19日本院以虚假诉讼罪依法批准逮捕,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于2019年4月22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62********,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延安市子长县**局,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住延安市宝塔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份至4月份之间,被告人雷某某向被告人闫某某借款本患共计93万元。因被告人雷某某位于百米大道越晨修理厂拆迁款被法院冻结,被告人雷某某向债权人的借款太多导致严重资不抵债,法院按照比例来给债权人分配拆迁款。为了让法院判处更多的拆迁补偿款,被告人雷某某、闫某某于2017年6月6日共同协商后达成一致,以被告人闫某某之女闫某甲的名义起诉雷某某借款220万元, 其中虚假金额为127万元。同年6月12日,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下达(2017)陕0602民初321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人雷某某向被告人闫某甲偿还220万元。被告人雷某某、闫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

2、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雷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借款本金累计共计40万元。2017年6月份,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共同协商,被告人李某某在宝塔区人民法院起诉雷某某借款130万元,其中虚假金额为90万元。同年6月12日,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下达(2017)陕0602民初319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人雷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偿还130万元。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

3、2017年2月份,被告人惠某某给被告人雷某甲(雷某某的儿子)借款120万元,同年4月份,被告人惠某某的朋友史某某给雷某某借款50万元,同时被告人雷某某向史某某打下了80万元的条据(其中有被告人惠某某的30万元利息)。经过被告人雷某某、惠某某共同商议后达成一致,以史某甲(史某某的妹妹)的名义在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雷某某200万元(其中有被告人惠某某150万元、史某某50万元)。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3326号执行裁定书,由被告人雷某某偿还史某甲200万元。起诉后惠某某又在延安市安塞区重复起诉雷某某父子二人120万元。安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做出(2018)陕060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由雷某甲偿还被告人惠某某120万元,被告人雷某某承担连带偿清责任。被告人惠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人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李某某、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但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闫某某、李某某、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初犯;2、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杰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闫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被告人惠某某被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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