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云南省丘北县**乡**村小组。曾于2018年05月29日因盗伐林木罪被丘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30日被丘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云南省丘北县**乡**村小组,于2013年12月17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丘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于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30日被丘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雷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3日,被告人雷某某、阮某某商量在狼穴对门山挖一条路,后请李某某用挖机挖路,致使狼穴对门山林地上的云南松被推毁。经鉴定,伐木涉及面积为3亩,采伐树种为云南松,被伐林木蓄积15. 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雷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阮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这规定,建议判处雷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庆洪
检察官助理:何志鹏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雷某某家属联系电话1838762****,阮某某康家属联系电话1388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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