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捕前住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捕前住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捕前住贵州省瓮安县**镇**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捕前住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捕前住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蒋某甲、冯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冯某某、蒋某甲,蒋某乙(另处)为到缅甸务工,经一王姓男子安排于2020年3月21日驾驶三辆轿车从贵州省瓮安到云南沧源县,之后在王姓男子的安排下从边境小路偷越国境至缅甸邦康。同年5月6日,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某、冯某某、蒋某甲、杨某某以每人3500元的价格,雇佣一名不知名男子作为向导,在该男子带领下从缅甸绍帕出发避开边防检查后由边境小路徒步偷越国境至沧源县。
2020年5月7日五被告人被沧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送到指定酒店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三组书证;
2.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某等五被告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蒋某甲的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十四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某、冯某某、蒋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某、冯某某、蒋某甲、杨某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某、冯某某、蒋某甲、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正兴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某、冯某某、蒋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据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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