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9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号。现住佳县**镇**村**号。2014年12月0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被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07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07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雷某甲在通镇中学附近小卖部购买了一瓶啤酒,随即坐在路边饮完后,驾驶无牌“大运”两轮摩托车准备回**村家中,20时48分许沿G339国道滨州榆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946KM+580M(通镇中沟村)附近路段处时,将道路上行走的李某某(男,佳县**镇**村人,时年61岁)撞倒,从而造成本车受损,雷某甲受伤、李某某于2020年07月1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雷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责任认定,本起事故中当事人雷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血醇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玲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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