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霍邱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8时31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汽车沿梅列区江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梅列区江滨路徐碧垃圾站路段时,碰撞由东向西行走在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潘某某,造成被害人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2020年8月21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认定,被告人雷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报警,并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雷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14万余元,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路面监控、执法记录影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艳琪
检察官助理:余 芊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幢**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