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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安丘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鲁******号大型货车,沿安丘安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凌河镇慈埠街道电网10KV慈工线26号电杆东侧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雷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玉敏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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