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公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东阿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高新区长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天门大街路口遇绿色信号灯右转弯驶入路口内,与沿长城路由南向北骑电动二轮自行车的刘某某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雷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因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等复合外伤死亡,体表损伤符合交通事故碰撞,摔跌,挤压损伤待征。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志刚
检察官助理:张旭宏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06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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