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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57********,苗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资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雷某甲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后车厢满载稻谷,雷某乙、汤某甲、潘某甲、潘某乙等 四人坐在后车厢的稻谷上,雷某甲驾驶该三轮车从梅溪镇茶坪村石桥边(小地名)往茶坪村公所方向行驶,行至茶坪村火烧桥(小地名)下坡转弯处时,由于车辆失控,雷某甲操作不当,车上五人全部被甩出车外,造成雷某乙、汤某甲两人当场死亡,潘某甲、潘某乙和雷某甲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资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雷某甲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雷某乙、汤某甲、潘某甲、潘某乙四人无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汤某甲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汤某甲家属损失,取得汤某甲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病历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雷某丙、汤某乙、潘某甲、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艳群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96页。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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