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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5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高邮市********号。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亲属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雷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陈某某亲属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高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高邮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苏KJ****号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邮市卸甲镇双金路1KM+800M处,对前方观察疏忽,超越前方车辆时未保持足够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由被害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住高邮市**镇**村**组**号)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陈某某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雷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雷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已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车辆照片、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龙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制作的鉴定书;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锴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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