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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公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龙游县****员工,住浙江省龙游县**乡**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雷某甲驾驶浙HEK****小型轿车搭乘雷某乙、雷某丙、孙某某、柯某某等人从龙游县城区驶往龙游县****村。13时13分许,途经龙丽线14KM龙游县****村路段时,被告人雷某甲因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车辆越过道路中心黄实线后与对向某某路边正常行驶的龙游临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邱某某当场死亡。

经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雷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司法鉴定,邱某某符合道

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在邱某某的心包血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浙HEK****小型轿车案发当时

行驶速度为57.6-59.8km/h;浙HEK****小型轿车转向效能、制动效能正常。龙游电动临时****两轮电动车转向效能正常,制动效能不能确定。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甲自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5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司法鉴定意

见书等;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婉茹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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