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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临洮县**乡**村**社**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8时25分许,被告人雷某某无证驾驶甘J*****号牌的时风牌三轮汽车沿S30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4km处榆中县新营镇清水沟村路段时,与同方向前路边停驶的甘J*****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使甘J*****号轻型普通货车前移,该车前移过程中又与站在该车前方的被害人郑某某发生碰撞,致使郑某某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雷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多脏器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雷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郑军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燕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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