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72********,汉族,自贡市人,高中文化,自贡市****处工作人员,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号**路**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等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3日08时45分左右,被告人雷某某驾驶川CZ****小型轿车沿自贡市高新区通达街由南往北行驶至“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路段时,与钟某某驾驶的川CZ****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碰撞后,又与人行道上的行人钟某某、林某某、刘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碰撞,再与胡某某驾驶的川CZ****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钟某某当场死亡,林某某、刘某某、金某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第5103011201900001181号认定书认定:雷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某、胡某某、钟某某、林某某、刘某某、金某某、张某某不承担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两车受损,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某某肇事后能主动向交通警察自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的规定,应认定其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雷某某有正式工作,在单位表现良好,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虽然在本案中负全部责任,但雷某某已变卖家中房屋赔偿死者家属与被害人,且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之规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成斌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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