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5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321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乡**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10月7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7日9时26分,被告人雷某某驾驶陕EW****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蒲城县上王乡雷鸣村一组村道内由西向东倒车时,将雷某甲撞倒,致雷某甲死亡。根据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14)4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证人雷某乙、雷某丙、马某某的证言;
3、 尸体处理通知书、土葬证明及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4、 车辆及驾驶员信息,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扣押、发还物品凭证,蒲城县医院120急诊登记本,受案登记表,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谅解书;
5、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 现场勘查表、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7、 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倒车,未尽到观察义务查明车后情况确保安全后倒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维
2015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