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62********,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月26日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死者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雷某某持D证驾驶贵*****1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黄平县旧州镇***村往旧州镇***方向行驶。6时15分许,当车行驶至旧白线*公里200米处(小地名:旧州***路段)处时,与死者谭某某驾驶贵HLW195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谭某某受伤后于2020年7月17日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雷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参与抢救伤者,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用人民币5万元。2020年9月1日,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雷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检测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示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光芬
检察官助理 张玉珍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1415;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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