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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地辽宁省沈阳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9时2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逾期未检的辽M****6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灯塔市沈半线2公里+470米处时,与前方同车道由北向南偏东方向王某甲骑行的两轮自行车相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后果。交通事故发生后雷某某未抢救伤者、未报案、驾驶肇事车辆逃逸。经认定,雷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1日,办案民警前往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乡互助村抓捕雷某某因其外出而未果,后雷某某回家后与民警联系于2020年4月3日到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询问。

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归案证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机动车保险单;

证人杜某某、曹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宁

检察官助理:王仲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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