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村****号,住重庆市合川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渝BU1****重型自卸货车沿大足区龙水镇幸光大道龙水镇政府方向往龙水镇车站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幸光大道900 米处,在变更车道的时撞到马某某、唐某某骑行的自行车,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雷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巡警的到来。2019年12月20日,经大足区交巡警支队认定,雷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现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提取血液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车辆安全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

6.提取、现场勘查等笔录;

7.案发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雷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的到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因被告人至今未达成赔偿协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浩

检察官助理: 杨溥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3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