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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152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住贵州省遵义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7152235分,被告雷某某驾驶渝BV****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向大学城方向行驶。当雷某某驾车行驶至西永大道观音庙隧道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人朱某某、乘车人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雷某某留待现场被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雷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某某损伤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特征,陈某某符合车祸致多器官损伤死亡特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与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卫天婴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98509****;

2.案卷材料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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