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4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一辆豫Q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Q****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S33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新蔡县陈店镇王庙村委大王楼公路处,与同方向驾驶三轮电动车的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某及乘车人张某某受伤,后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新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雷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尸表检验分析报告。
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已经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东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正阳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八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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