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二期****单元****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害人陈某某,殁年74岁。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2时许, 被告人雷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的“北京现代”小型轿车,由都江堰市区永安大道方向沿翔凤路往青城路方向行驶。13时08分许,当车辆行至都江堰市彩虹大道南段与翔凤路交叉路口左转弯行驶时,与遇放行信号靠近人行横道通过的被害人陈某某相撞,致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证据、证人证言、现勘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综合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小兵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