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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号,2020年4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持C1E型驾驶证驾驶陕E****1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建24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荔县**村路段处将前方同向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朕龙牌电动自行车撞倒,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酿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一起,被告人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芳

检察官助理:李永星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家中居住。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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