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路**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粤A82****号小型轿车沿广州市黄埔区科丰路中心绿化带以西第一条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科丰路进南云五路北139米时,车头碰撞到前方同方靠中心绿化带边骑驶的被害人阮某某,造成阮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雷某某留在现场协助抢救,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同日,阮某某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雷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阮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被告人雷某某个人向被害人阮某某家属赔付283500元,获得被害人阮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到案经过、户籍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4.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2020年6月12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光碟1张,随案移送。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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