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雷某某持“C1D”证驾驶鄂A2****轻型厢式货车沿接官路慢车道由北向南行驶,5时10分许行驶至本市接官路湖北尧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门前地段时,因捡拾驾驶室内的槟榔时,将路面行人周某某撞倒,致轻型厢式货车受损,周某某受伤,雷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后于当日6时4分返回现场拨打120抢救伤者,同时要求路人报警。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检验:周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部等处严重损伤,终因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经认定:雷某某应该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雷某某返回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并能够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雷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人民币3302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雷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信息、酒精测试结果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樊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盼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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