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8********,畲族,文盲,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安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无证驾驶正三轮电动车,从福安市穆云乡燕科村方向往穆阳镇苏堤村方向行驶,行经事故路段,碰撞前方行人被害人黄某某,造成黄廷生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雷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报警并在现场向福安市公安局民警投案。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雷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23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结果单,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交通事故调解记录,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福安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2.证人证言:王某、黄某甲、吴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宋某某等;
3.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查验意见书等;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5054****;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1册,检察材料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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