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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520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雷某某租赁本市东城区**街**号作为理发店,并先后与卖淫女张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谈好卖淫事宜,嫖资是100元、120元、150元,二人每卖淫一次则分别给雷35元、40元、50元提成。客人来到该理发店时,与雷某某或者张某某、李某某谈卖淫价钱,接着张、李分别带着客人到**街**号**房、**号**房进行卖淫。至2020年1月1日,张某某、李某某以这种方式进行多次卖淫,共交给雷某某提成共计137525元。当日22时许,韦某某来到东城区**街**号找张某某嫖宿,谈好价钱150元,张带着韦去到**街**号***房发生性关系。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东城区**街**号理发店发现有介绍卖淫的违法行为,在该理发店将被告人雷某某抓获,缴获一部VIVO Y85手机。接着公安机关分别在**街**号***房、**街一小卖部将张某某、韦某某、李某某抓获,缴获OPPO A9手机、华为HONOR V20手机、OPPO A5手机各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避孕套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电子数据光盘,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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